根据学院院教务处听、评课制度要求,为了更好的指导教学工作,不断改进教学方法,保证教学质量,规范教学管理工作,使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,达到互相学习,取长补短,共同进步的目的。特制定教师听、评课制度,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听评课人员及要求
主任:每学期不少于四次
副主任:每学期不少于六次
教研室主任:每学期不少于四次
教师:每学期不少于三次
要求:
1.听评课人员要认真分析、研究所听课程,听评课人员可在适当的时候采取不同方式与被听课教师交换意见。
2.做好听课记录,提出意见或建议。
二、评价与反馈
1.听、评课人要认真填写统一制定的听课记录表,学期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汇总存档。
2.听课人在听课中发现的各类教学问题,有责任和义务向被听课人指出,并向部里如实反映,及时调整解决问题,并由课部统一上报教务处、督导处备案。
三、考核与管理
1.听、评课作为一项制度,其落实情况将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。
2.听、评课是每位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工作职责和义务,必须按照听、评课要求,认真落实到位。
3.听评课表原件应存档保存叁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