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,是学校、社会和家庭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。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,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,是学校、家长特别是学生本人的责任和义务。为此,特制订学生安全“十不准”,以规范学生行为,加强安全防范。并以责任书形式签订,供各方遵照执行。
一、学生行为“十不准”
(一) 不准下江河、湖塘游泳、划船、抓鱼等;
(二) 不准在教室、寝室及院内其它场所违规拆改、安装、使用电器;
(三) 不准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在寝室、教室、院内其它场所以及野森林地带玩火、用火和野炊;
(四) 不准携带管制刀具、拉帮结伙、酗酒、流氓滋事、打架斗殴;
(五) 不准不请假外出、擅自外宿、通夜泡网吧、涉黄、涉赌、涉毒和在院内擅自留宿外人;
(六) 不准翻越围墙及攀爬其它高危设施;
(七) 不准向学院、向老师隐满既往病史身带严重疾患参加不宜参加的活动;
(八) 不准进入工程施工禁地;
(九) 不准搭乘政府部门禁止乘坐的机动车辆和三无车辆。出行也要遵守交通规则,保证安全;
(十) 不准购买饮用过期变质的饮料、食品,严防食物中毒。
二、责任划分:
(一) 学院各教学系(部)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,学工处、保卫处负责督促检查。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关注本班学生的日赏行为,发现违反“十不准”苗头,及时提醒和教育,督促学生改正。若因系(部)疏于管理,班主任发现不良苗头未及时指出和纠正,而导致安全事故的,由学院追究系(部)和班主任的相应责任。
(二) 学生家长负有监护人责任,要经常用口头、书信、电话等形式,告诫和叮嘱学生务必遵守“十不准”。学生本人要自学接受教育,服从管理,切实规范自身行为,严格遵守“十不准”。若因家长忽视监护,学生本人不听教育,而违反“十不准”造成安全事故的,由家长和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。
三、附则
(一) 若出现安全事故,依据国家颁布的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。
(二) 本责任书,由学生家长、学生本人、学院教学系(部)和班主任签字后复印四份,签字方各执一份,各自自觉履行职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