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依法治校,以德育人,加强学生素质教育,维护正常的教育、教学秩序,保证学生学习、生活的良好环境,完成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原国家教委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精神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中职、技校学生和五年一贯制一、二年级学生。
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、考察、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,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;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;坚持集体讨论,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足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恰当。
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
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处分种类:
(一)警告
(二)严重警告
(三)记过
(四)留校察看
(五)勒令退学
(六)开除学籍
第六条 受处分者,附加下列处理: